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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2年10月18日

主旨:
修正本公會「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事件之緊急應變措施」、「 證券商經營承銷業務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事件之緊急應變措施」及 「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及承銷業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事件申請居家辦公指引」(含案件檢查表) 如附件,自公告後實施,請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4日金管證券字第11203451712號函辦理。

二、考量監理規範一致性並為因應未來其他嚴重特殊傳染病之發生,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併旨揭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及承銷之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事件緊急應變措施,並納入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後,修正規範名稱為「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及承銷業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病另覓營業處所措施」。
(二)修正旨揭居家辦公指引名稱為「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及承銷業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病申請居家辦公指引」(下稱「居家辦公指引」)。
三、修正後居家辦公指引僅規範嚴重特殊傳染病期間,證券商屬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及承銷業務之交易作業、結算及申報作業等人員居家辦公之處置措施。非屬核心業務人員之居家辦公規定,因考量證券商遠距辦公作業涉有人員管理、資訊安全控管等仍應有相對配套措施,爰將另行研議。
四、原「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事件之緊急應變措施」及「 證券商經營承銷業務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事件之緊急應變措施」並予廢止適用。
五、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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