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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宗旨與任務


◎本公會宗旨:

(一)保障投資大眾
(二)發展國民經濟
(三)協調同業關係
(四)增進共同利益


◎本公會任務:

一、關於配合國家經濟建設,促進證券市場發揮其應有之功能事項。
二、關於會員業務與國內外證券業務之聯繫、調查、統計諮詢、研究發展及發行刊物等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證券交易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督促外資事務,共謀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五、關於同業間共同性各項業務規章之釐訂及編纂事項。
六、關於促進會員組織之健全及發展事項。
七、關於會員營業之查察與缺失之矯正事項。
八、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會員違規之議處事項。
十二、關於會員間或會員與投資人間紛爭之調處或仲裁事項。
十三、關於會員業務規程或公平交易規則之制定事項。
十四、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十五、關於參加國際性證券組織及加強國民外交事項。
十六、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授權處理事項或其他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七、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八、關於維護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及保護投資人事項。
十九、關於防止有價證券買賣詐欺、操縱市場、收取不當手續費、費用及其他不當得利等行為事項。
二十、關於辦理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登記事項。
二一、關於會員、會員代表、及會員員工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二二、關於辦理與公開發行公司所屬人員教育訓練與宣導事項。
二三、關於辦理現有及潛在投資人理財投資教育訓練與宣導事項。
二四、依其他法令規定或會員建議應行辦理之事項。 市場發揮其應有之功能事項


◎歷屆會員家數統計

一、77年證券商開放設立前

年度 總公司會員家數 年度 總公司會員家數
45 24 61 31
46 24 62 31
47 24 63 32
48 24 64 33
49 24 65 33
50 24 66 34
51 28 67 35
52 24 68 38
53 24 69 39
54 24 70 39
55 23 71 39
56 24 72 39
57 24 73 41
58 25 74 40
59 25 75 42
60 25 76 42


二、77年證券商開放設立後

年度 中華民國(台北市)部分 高雄公會部分
總公司 分公司 總公司 分公司 合計
會員家數 會員家數 會員家數 會員家數
77 116 29 7 0 152
78 231 28 26 0 285
79 251 30 34 0 315
80 325 74 45 1 445
81 268 133 42 20 463
82 250 130 33 30 443
83 239 162 30 41 472
84 229 241 28 48 546
85   318 26 56 619
86 214 520 21 66 821
87 213 535 21 102 871
88 222 953 -16 -145 1,175
89 203 1,048 1,251
90 193 1,020 1,213
91 181 1,014 1,195
92 174 1,050 1,224
93 168 1,088 1,256
94 166 1,069 1,235
95 156 1,046 1,202
96 156 1,046 1,202
97 151 1,015 1,166
98 150 1,000 1,150
99 152 1,028 1,180
100 151 1,047 1,198
101 147 1,046 1,193
102 146 1,006 1,152
103 145 983 1,128
104 145 988 1,133
105 136 934 1,070
106 131 908 1,039
107 129 899  1,028
108 129 881 1,011
109 127 875 1,002
110 127 874 1,001
111 128 875 1,003
           


證券公會籌設重要機構

一、櫃檯買賣市場之建置
◎ 櫃檯買賣之定義

有價證券不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以競價方式買賣,而在證券商的營業櫃檯以議價方式進行之交易行為, 稱為櫃檯買賣。由櫃檯買賣所形成的市場稱為櫃檯買賣市場,或稱為店頭市場(over-the-counter market,簡稱OTC Market)。

◎ 櫃檯買賣市場發展沿革

(1)早期之櫃檯買賣市場
我國證券市場之發展起源於櫃檯買賣。早期政府為配合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徵收地主土地,另發行 土地債券及台泥、台紙、工礦、農林四家公營事業股票對地主補償。而後地主為將債券及股票脫手求 現,遂有證券交易之起始,證券行號應運而生,逐漸形成店頭市場。
由於缺乏有效管理,證券商與投資人間糾紛頻傳。為消除弊端,並配合我國經濟發展需要,政府乃積 極催生證券集中交易市場。51年臺灣證券交易所成立後,為使集中交易市場快速成長,曾一度禁止證 券之場外交易。直至57年證券交易法立法完成,始將我國證券市場明分為二:證券交易所之買賣,採 競價方式成交5證券商營業處所之買賣,為非集中交易市場,採議價方式成交。
71年,證管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2條之授權訂定「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重新開 放債券的店頭交易,初期僅限於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國營事業債券之買賣。

◎ 原本公會之「櫃檯買賣服務中心」

76年初,財政部為便利中小企業籌資以及擴大證券市場規模之考量,指示證券管理委員會加速對股票 櫃檯買賣市場設立之規劃,77年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即成立「櫃檯買賣服務中心」,設有登記審 查部、業務監理部、電腦資訊部及秘書室,處理債券及證券櫃檯買賣市場之相關業務。78年,建弘證 券投資公司成為我國第一家上櫃公司,從此正式開啟股票櫃檯買賣市場之新頁。
當時在制度設計上,採取由推薦證券商擔任造市者之角色,對上櫃公司股票進行報價,以發現最佳市 場價格,並創造流動性。投資人有交易需求時,須向經營櫃檯買賣的證券公司詢問報價,並委託此證 券商以電話代為尋找相對之買賣方。
自78年12月股票櫃檯買賣市場設立以來,上櫃家數78年底為1家,79年增加3家,80年增加5家,81年 增加2家,其後痀維持11家未見增加,可見當時企業對股票上櫃並不踴躍,另觀察其成交量亦不活絡。 依據後續之檢討,可將原因歸為以下幾點:
a. 組織體制:櫃檯買賣服務中心由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該中心係依商業團體法規定而設 立,法令未能清楚界定其地位究係公會之內部單位,抑或係獨立之非法人團體,因附屬於公會中, 無獨立之法人人格,致影響業務之推展。
b. 交易制度:當時一筆交易須經歷多次的電話詢價、議價,交易效率不彰,且結算制度採買方至 賣方處交割,或約定地點交割之方式進行,手續不便,故影響投資人參與交易之意願。
c. 無租稅優惠:股票櫃檯買賣市場於78年重新開設,而有關租稅獎勵措施在立法或修法時,尚無 股票櫃檯買賣市場,所得稅法對於27萬之股利及利息所得免課所得稅的優惠,僅限於上市股票。
d. 法人持股限制:當時法令有許多限制法人或基金持有上櫃股票之規定,例如:銀行法規定儲蓄 銀行與信託銀行投資股票之範圍僅及於上市股票、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等規定,原來痀僅能投資上市股票。

◎ 現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建立

爾後本公會以問卷方式,對所屬各會員證券商就櫃檯買賣市場興革進行意 見調查,結果多數證券商建議宜另行建立一以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從事櫃檯買賣市場之運作,並將交 易方式再為改進,以擴大投資大眾及公開發行公司參與意願。證管會於是自83年7月任命20位籌備委員, 著手規劃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設立,並由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分別捐助壹億柒仟零貳拾伍萬元、貳拾萬元、壹億貳仟萬元及 陸仟萬元,成立一獨立、公益之財團法人於9月完成法人登記設立,於11月接辦櫃檯買賣市場業務,本 公會至此完成推動櫃檯買賣市場發展之階段性任務。。


二、推動成立臺灣總合股務資料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過去以來發行公司股東會之召開,一直與多數證券商本業的經營沒有重 大關聯,但在93年初,因中華開發金控公司經營權之爭所引發之委託書大戰,卻對證券商的業務經營 造成不小之衝擊,在面對有委託書徵求業務之證券商的運作下,沒有參予委託書徵求業務之證券商, 發生其客戶有大量流失之危機。
有鑑於此,93年4月間本公會即積極爭取證券商會員可全面從事委託書徵求業務之機會並研議可行方案, 適逢當年7月間成立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有鑑於股東會是公司治理極重要之一環,亦是落實股 東民主之最重要機制,而上市、櫃公司股東會之召開,因上市、櫃公司股權分散,多數股東因時間、距 離之關係,無法親自參加股東會,使其召開股東會,常須以發放紀念品方式收集空鼉委託書,尤其有董、 監改選時更為激烈,常耗費極大社會成本5為協助發行公司順利召開股東會、保障股東行使公司議案表 決權與選舉權參與公司治理,乃將『規劃建置一具公益性、獨立性之股東會委託書平台』,列為行政院 區域金融服務中心推動小組之重要推動議題,因本議題與本公會頃正研議之方案密切相關,本公會爰與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現因合併票保公司更名為「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共同積極規 劃推動國內證券業者籌組建置今日之臺灣總合股務資料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臺總公司)。
由本公會證券商會員等55名發起人轉投資所組成之臺總公司,於93年12月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即面 臨股東會旺季的屆臨,為貫徹成立宗旨,公司旋於94年2月開張營運,雖然部分證券商會員未能參與轉 投資臺總公司,但日後仍可與臺總公司建立委託書徵求業務之合作關係。
臺總公司是一專業委託書平台及通訊投票平台機構,業務範圍包括委託書徵求業務、受委託擔任出席 股東會代理人及提供通訊投票平台業務,因公司之成立,肩負有公益性與公正性及改革委託書徵求亂象 之政策使命,因而臺總公司係全面持續與有合作意願之證券商建立委託書徵求之通路關係,並提供通訊 投票平台,讓發行公司之股東可以不受時間、空間限制,自主地對股東會議案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藉此希望能協助發行公司股東參予公司治理,及創造發行公司推動公司治理之企業品牌形象,使發行公 司更穩定經營並保障股東權益,此外,證券商業者亦因透過與臺總公司之合作,將更能增進業者及其營 業員之密切經營客戶關係而穩住其客源,使證券商業務之經營能更穩定,證券商業者彼此間之關係能更 和諧,並為業者及營業員帶來本業以外之利益。


三、協助建置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

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為因應證券市場發展,認為有必要籌設專責 機構負責規劃設計與推動相關政策與制度之研究、證券從業人員專業知識之訓練、正確投資觀念之宣導 及相關資訊之彙整提供等……,乃於民國73年3月26日成立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當時 名稱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後於民國81年7月,因應國外期貨交易法公布實施, 為配合期貨相關工作之推動,變更為現名。該會基金係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募 集之,初期財產總額登記為一百五十萬元,後於民國73年1月23日起,由臺灣證券交易所、14家專業證 券經紀商暨14家兼營證券經紀商,自證券交易經手費及手續費收入中,依比率提撥捐助,並自76年10月 16日起停止提撥,將募得之基金於77年5月13日登記增加法人財產總額為伍億元,之後並陸續將盈餘轉 列基金。
證基會於民國85年為促進證券暨期貨市場之國際化發展,設置「證券暨期貨市場國際化發展基金」壹億元, 其中本公會於85年5月31日撥款貳仟萬元捐助之。另該會為辦理相關測驗及電腦應試等業務,於民國87年 12月1日成立「測驗中心」,本公會於當時亦捐助貳仟貳佰肆拾伍萬元協助該會建立「證券測驗題庫計劃」。


四、協助建置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為落實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權益之維護、補充證券交易法、期貨 交易法及相關法令對於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之不足並促進證券及期貨市場健全發展,「證券投 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於民國91年7月17日總統令公布,行政院核定自民國92年1月1日施行。
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應由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捐助成立專責之投資人保 護機構,以統籌執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事宜,因此本公會於91年12月17日第2屆第13次理 事會議決議通過捐助貳億元以協助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成立,該中心於民國 92年1月15日經法院核准設立登記,民國92年2月20日舉行開幕典禮,其設立時之保護基金為壹拾億 參仟壹佰萬元,捐助單位除本公會外,尚包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
由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成立,提供了投資人有關證券暨期貨相關問題之諮 詢申訴、民事爭議事件之調處、團體訴訟及保護基金之償付等服務,已有效強化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 易人之保護機制,並使得國內證券及期貨市場之交易環境益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