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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9年12月17日

主旨:
公告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及「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部分修正。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11月27日金管證券字第 1090365578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條及 「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 增訂高資產客戶相關規定。
(二)訂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3條之2,明訂證券商受託買進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LAC)、無信用評等或信用評等未達 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 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外國債券,商品風險揭露等相關 規定。
三、證券商就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LAC)債券之管控事項如下:
(一)證券商應盤點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LAC)庫存之投資人,並以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或紙本方式提供TLAC債券之投資風險告知書。若投資人為一般 投資人,證券商僅得受託賣出客戶持有之部位,不得再接受買進。
(二)證券商應於月對帳單中,以顯著字體標示或方式表達該債 券為「具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 Absorbing Capacity, TLAC)債券,警語 (參考內容):『該債券發行機 構屬於全球重要的系統性銀行之一,其所發行的債券屬 TLAC債 務工具,當發行機構出現重大營運或破產危機時,得以 契約形式或透過法定機制將債券減記面額或轉 換股權,可能導致客戶部分或全部債權減記、利息取消、債權轉換股權、修改債券條件如到期日、票息、 付息日、或暫停配息等變動。』
四、檢附修訂後條文、修訂條文對照表及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 (TLAC)買賣風險預告書(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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