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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4年04月17日

主旨:
檢送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證券商推介 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及修正說明如附 件,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4月15日金管證券字第 1040004898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主管機關103年12月27日新修正之「證 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修正本公會旨揭相 關規範條文如附件。
三、有關證券商內部人員於特殊情況下,得於報經所屬證券商同 意後,於其他證券商處開戶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乙節,證 券商應依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八條之一規定辦理,並應訂定所屬內部人員於其他證券商 之交易有無涉及未公開資訊情形,或與證券商或其他投資人 有利益衝突而有迴避必要之檢查程序(包含證券商內部人員 應將交易明細向所屬證券商申報,證券商應將交易記錄留存 備查等風險控管措施)。
四、有關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直接與交易對 手買賣外國店頭市場之債券及證券化商品乙節,證券商應依 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第六條之 第 1 頁 共 2 頁 一規定,於本公會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申報平 台申報後,始得交易。申報資料包括:
(一)交易對手名稱及其符合「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 理規則」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保管機構名稱。
(三)具有即時取得外國債券及證券化商品相關交易資訊之必要 資訊傳輸設備之證明文件。
五、旨揭相關規範修正條文,貴會員亦可自本公會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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