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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4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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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及「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條。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6月13日金管證券字第
1140346998號函辦理。
二、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
明定證券商接受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法人客戶委託買
進之外國有價證券,得寄託於委託人指定之保管機構;並
增訂證券商就其受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得委由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
三、修正「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
條,為避免以年齡作為規範標準,造成年齡標籤化疑慮,
刪除年齡六十五歲以上之非專業投資人為證券商不得推介
對象之限制。
四、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