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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3年10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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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公告增訂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6條之3暨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自即日起施行。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0月1日金管證券字第
11303538254號函辦理。
二、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虛擬資產ETF,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託對象以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高資產
客戶、屬於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及屬於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為限。
(二)證券商應建立適當之虛擬資產ETF商品適合度制度。
(三)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委託人應於初次買進前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四)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證券商應於委託人初次買進前提供虛擬資產ETF相關商品資訊。
(五)證券商應定期對業務人員辦理虛擬資產暨相關商品教育訓練,以利業務人員充分瞭解該商品。
三、檢附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6條之3修正條文對照表、「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CA-18330及虛擬資產ETF風險預告書(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