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修訂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3條之1及第15條之3,並自即日起施行。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9月23日金管證券字第
1130355563號函、113年9月24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56204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明確證券商接受專業投資人以電子方式委託買賣境外
結構型商品相關文件之交付規定,修正第13條之1。
(二)為滿足投資人需求並落實普惠金融,放寬存託憑證得為
複委託定期定額及定期定股之標的,修正第15條之3。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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