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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4年08月21日

主旨:
檢送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第六條 之二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8月18日金管證券字第 1040028731號函准予照辦。
二、本次修正係因應主管機關
(一)開放證券商客戶至海外子公司開戶時,證券商於客戶同意下得協助海外子公司作身分確 認,及
(二)開放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依國際金融業 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方式受託買賣其他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發行之外幣結構型商品,本公會配合 修訂旨揭相關規定。
三、有關證券商客戶至海外子公司開戶時,證券商於客戶同意下得協助海外子公司作身分確認之相關作業規定,主管機關授 權臺灣證券交易所訂定,該公司並以104年6月25日臺證輔字 第1040502328號函各證券商(詳附件),證券商應依前開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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