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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4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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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自律規範」部分條文,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7月22日金管證券字第1140348731號函辦理。
二、 本次修正重點:
(一)增修訂第三條(誠信原則)─證券商及其基金銷售業務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參與基金募集前,應將證券商銷售人力與銷售量能納入考量,以確保銷售行為的專業性,提升客戶服務品質。
2.不得以不正當方式使基金銷售業務人員為達一定銷售金額致勸誘客戶認購基金之情事。
3.不得有鼓勵或引導民眾以借貸方式投資基金致客戶有過度擴張信用承擔過高風險之情事。
(二)增訂第八條第八款(人員薪酬考核)─證券商基金銷售業務人員之薪酬及考核應依下列原則辦理:...八、應注意基金銷售業務人員是否有鼓勵或引導民眾以借貸方式投資基金致客戶有過度擴張信用承擔過高風險之情事。
三、檢附「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自律規範」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