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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4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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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4條之3,自114年7月1日起施行。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6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410951號函辦理。
二、配合主管機關修正「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放寬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持有人於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得依發行辦法請求轉(交)換或請求認股,爰增訂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4條之3第2項,明定具有普通股轉換(認購、交換)權之各種有價證券,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認股、交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