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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4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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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客戶外幣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CA-18380。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4月22日金管證券字第
1140332006號函辦理。
二、為串聯新臺幣分戶帳與外幣分戶帳款項相關作業,修正本公會規章如下:
(一)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增訂第5條第4項,委託人於證券商開立之客戶外幣專戶款項,如不足支應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付乙方之款項時,委託人得
就不足額部分指示證券商將客戶分戶帳資金撥轉至其客
戶外幣專戶。
(二)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客戶外幣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增訂第4條第4項,委託人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應付款項,如該客戶外幣分戶帳款項不足時,
委託人就不足額部分指示證券商以新台幣分戶帳款項結購成外幣,存入客戶外幣專戶以支應交易款項。
(三)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受託買
賣外國有價證券)CA-18380,交割款項收付作業:
1、增訂委託人開立外幣分戶帳時,證券商應向委託人明確告知未來出金相關交割、結匯事宜及所衍生之各項費用及收取方式,並確實留存相關紀錄或文件。
2、增訂外幣分戶款項不足時,證券商得經客戶指示就不足額部分結匯,應由委託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向外匯指定銀行或辦理即期外匯交易業務之同一證券商辦理結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