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資訊服務供應商服務水準協議 (SLA)參考範本乙份,請卓參。
一、依據本公會113年11月21日第9屆第1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據本公會「證券商資通系統與服務供應鏈風險管理自律規範」第七條規定,證券商資訊委外作業如為一年期以上,資訊服務供應商應定期或每年至少一次提交服務水準報告(Service Level Agreement,簡稱SLA),交由證券商審核備查。三、為利供應商提供一致性承諾,保障會員公司權益,本公會研議訂定參考範本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