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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2年02月09日

主旨:
公告增訂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1條之1,並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 年3 月1 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68020號函辦理。
二、為利證券商拓展複委託業務,開放證券商得與介紹人簽訂 契約,就投資人經我國證券商複委託業務下單產生之手續 費報酬與從事推廣之介紹人共享。介紹人之範圍以國內外 經當地國主管機關允許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及依共同 行銷業務簽訂契約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為限。
三、為避免日後產生交易糾紛,證券商與介紹人應訂定引介作 業流程、行為準則及雙方應約定權責範圍暨爭議處理。
四、檢附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31條之1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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