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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2年01月10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7條,並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 年1 月7 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65514號函辦理。
二、鑒於美國股票公開收購與小型收購(MINI-TENDEROFFER)規定之差異,小型收購案之買方保有延長收購時間、修改價格及限制退出之決定權,恐造成參與小型收購 之投資人權益受損,為保護投資人,委託人權益事項有關美股收購之通知範圍,以公開收購為限。
三、請業者向投資人宣導參與美股小型收購之風險,並公告未來不主動通知美股小型收購。如投資人主動表示欲參與美股小型收購,證券商除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 理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留存紀錄外,應向投資人揭露參與之風險。
四、檢附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7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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