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之2,並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9月7日金管證券字第 1110355484號函辦理。 二、配合111年7月18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2141101號令發布之「銀行保管及處分因境內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增訂本條文。 三、檢附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之2 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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