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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1年06月02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6月1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45350號函辦理。
二、明訂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於辦理詢價圈購作業時,證券承銷 商得向圈購人收取圈購金額之全部或部分價金為圈購保證 金,及修正本辦法所稱合格投資人之自然人資產認定,由淨 資產達一千萬元之條件,改為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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