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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1年02月25日

主旨:
為強化複委託業務客戶個人資料國際傳輸之告知,請貴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2月23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30735號函辦理。
二、辦理複委託業務客戶個人資料國際傳輸之告知強化措施如下:
(一)請貴公司於與客戶締結之受託契約中增訂「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告知事項」乙節。
(二)貴公司就受託契約中增訂之「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告知事項」乙節,按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3條第2項 受託契約重大影響委託人權益之規定,辦理既有客戶通知。
三、證券商依前點對既有客戶通知增訂「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告知事項」,應單獨通知寄送,不得併月對帳單提供,以達明確告知之目的。
四、檢附「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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