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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1年02月25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3條,並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2月23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30735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客戶重大權益之通知效率,受託契約重大影響委託人權益者,證券商之通知方式新增電子郵件,通知方式得比照證券商與委託人 約定之月對帳單提供方式為之。
三、檢附「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完整條文及修訂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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