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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1年01月25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之自律規範」,除第八條之一屬於新增之查核項目及第八條之二財富管理重大裁罰案例分享, 自本自律規範發布日後6個月實施外,餘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月22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377201號函辦理(如附件一)。
二、旨揭自律規範修正第八條及新增第八條之一與第八條之二(如附件二、附件三);其中第八條之一內部稽核重要控制查核點,屬於新增之查核項目部分,及第八條之二建立去識別 化之財富管理重大裁罰案例分享機制,自本自律規範發布日後6個月實施。
三、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因違反規定而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應依旨揭自律規範第八條之二規定,填具案例分享表格(詳附件四)向本公會函報去 識別化裁罰案例,本公會並將就該等去識別化裁罰案例放置於官網「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重大裁罰案例分享機制專區」: (一)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之處分案件。
(二)證券商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警告處分之案件。
(三)證券商經理人或受僱人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停止3個月以上業務之執行之處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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