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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1年01月05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3條、第8條、第40條條文及「證券商申報承銷契約處理程序」第3條之2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10年12月29日證期(券)字第1100149152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簡化證券商申報作業、落實節能減碳及ESG精神,明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承銷案件,依規定應向本公會申報之各項書件,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以增加申報 作業彈性,並減少書面資料寄送及倉儲成本。另配合法規變動,調整相關條文援引之項次。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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