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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1年07月09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4條之17,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7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136513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投資人權益,明定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於申報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認購、交換)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時,若發行條件中訂有收回條款者, 應注意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之發行與轉換(認股、交換)辦法中應訂明債券持有人請求轉換(認股、交換)之最後期限為終止櫃檯買賣日後第二個營業日。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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