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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5年11月23

主旨:
修正本公會92年9月30日中證商電字第0920001807號函所訂之「承銷商先行保留自行認購部分承銷商之分配原則」(如附件),自即日起向本公會辦理申報承銷契約案件者適用,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公會第3屆第1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