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布日期:95年04月27

主旨:
公告修訂本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及附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徵信與額度審核表,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2月28日金管證二字第0940143305號函及95年4月10日金管證二字第0950107379號核備函辦理。
二、 另依前揭94年12月28日金管證二字第0940143305號函文說明三略以:『自律規則』修正條文第11條第2項有關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得暫不設定單日買賣最高額度乙節,依與外資業者代表協商共識,原則同意客戶屬與外資證券商本公司或分公司之母公司(含所屬集團)有業務往來關係之外國投資人,由所在國或區域總部完成『瞭解客戶(KYC)』評估作業後,得暫不對其設定單日買賣最高額度。另考量各證券商風險控管作業未盡相同,未來不訂定客戶單日買賣最高額度後,仍應在會員自律之精神下,依內部風險控管原則,執行評估客戶風險之相關程序,爰併請 貴公會要求會員公司應自行訂定『瞭解客戶(KYC)』之作業程序,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爰此,證期局重申得適用修正後條文第11條第2項規定(得暫不設定該委託人單日買賣最高額度)之證券商及投資人,係以外資證券商之境外投資人為限。
三、 配合本自律規則之大幅修訂,請 貴會員確實做好客戶風險評估與風險控管。另對得暫不設定客戶單日買賣最高額度之部分,外資證券商併請依說明二,自行訂定「瞭解客戶(KYC)」之作業程序,並納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