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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5年0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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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接受美國證券市場現行盤前及盤後時段委託之相關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7月24日金管證券字第
1150349719號函辦理。
二、證券商受理旨揭時段委託,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證券交易場所: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
則第5條,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美國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
(二)委託方式:僅接受當日限價委託。
(三)得受託標的範圍:證券商得依當地市場規範暨配合之國外交易上手服務範圍,規劃受理委託之時段及受託標的
範圍等,惟應於官網、APP或月對帳單公告相關作業程
序。
(四)證券商應於委託人簽署「美國證券市場延長時段交易風
險預告書」(詳附件1)後,始得接受委託。
三、配合本項開放,調整本公會證券商業務整合電子申報平臺
營業日報表上傳檔案規格,請自申報本(115)年8月交易資料起,依調整後格式(詳附件2)申報相關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