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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2年05月11日

主旨:
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如附件,請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5月9日金管證券字第1120340433號函辦理。
二、有關證券商得與國內外金融機構簽訂分潤契約案,本公會已於112年3月2日公告增訂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1條之1。為明確相關作業,避免交易糾紛,修訂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CA-18390,明訂證券商與介紹人引介作業流程、行為準則及雙方應約定權責範圍暨爭議處理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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