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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1年11月24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1月22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61406號函辦理。
二、為符實務作業需求,修正本辦法所稱專業投資機構範圍,比照「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之專業機構投資人。另修正創新板合格投資人定義,法人資格條件修正為專業機構投資人或具兩年以上證券交易投資經驗之法人,自然人財力證明門檻由一仟萬元放寬為五百萬元。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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