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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4年12月29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2月28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51986號函准予照辦。
二、為配合實務作業,修正「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第陸點、二、三、及五,明訂證券經紀商辦理上市及上櫃公司競價拍賣案件相關價款均解交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再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後續相關款項之解交事宜。
三、證券承銷商辦理競價拍賣案件採代銷方式辦理時,如得標人未履行繳款義務者,承銷商應依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33條或第34條規定沒入其保證金,並另洽特定人認購且認購價格不得低於承銷價格。
四、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競價拍賣案件價格形成之合理性,競價拍賣案件之投標保證金及得標價款扣款日,如因天災或其他原因致集中市場未休市,但部分縣(市)停止上班時,證券經紀商及承銷商之採行措施詳如附件2,請配合辦理。
五、配合主管機關開放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交割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為避免爭議,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及「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等辦法所指「銀行存款」或「款項劃撥銀行帳戶」等之認定範圍包含該投資人之客戶分戶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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