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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1年09月18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9月17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38359號函准予備查。
二、參酌會計發展基金會101年7月13日(101)基秘字第0000000170號函釋,考量員工分紅係企業取得員工勞務之對價,其金額已於股東會決議日決定,企業亦已認列相關薪資費用,故不會於發行股票予員工時影響企業股東權益之價值,爰刪除因員工分紅配股所作之反稀釋轉換價格調整,以免轉換權不符合財會準則第36號公報所訂分類為權益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