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布日期:101年06月01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4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5月30日金管證券字第1010022418號函同意備查。
二、本次係修正對委託人宣讀境外結構型商品投資人須知重要內容之錄音保留期限,明訂其錄音保存期限,不得少於該商品存續期間加計三個月之期間,如未滿五年應至少保存五年。
三、檢送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貴會員亦可自本公會網站下載修正後之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