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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0年11月14日

主旨:
檢送本公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5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1月10日金管證券字第1000052063號函准予備查。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明訂不得對弱勢族群進行推介,爰修訂本公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5條條文如附件。
三、檢送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貴會員亦可自本公會網站下載修正後之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