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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0年09月30日

主旨:
有關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延長為1年乙案,訂於今(100)年10月5日起實施,請 貴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延長為1年乙案,本公會業配合修正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8條規定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業於99年10月4日中證商業字第0990002022號函公告在案。
二、前揭管理辦法第8條,因主管機關99年9月3日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本公會配合修正本公會管理辦法,業於100年3月28日公告實施,爰因條次調整,變更為第14條,檢附管理辦法第14條條文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