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5條之2」,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9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 1150141719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初次上市(櫃)案件申報現金增資之暫定承銷價格與 承銷時之承銷價格規範有所扞格,明定初次上市(櫃)案件 向金管會或其委託之機構申報現金增資之暫定價格不低於 興櫃基準價格七成之限制,適用於以採詢價圈購方式辦理 者。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