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5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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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等7項規章,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 年1 月6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403847872號函辦理。
二、配合主管機關推動「亞洲創新籌資平臺」,開放上市(櫃)
公司得申請轉創新板上市,增訂上市(櫃)轉創新板及修正部分櫃(市)轉市(櫃)之承銷規範如下:
(一)上市(櫃)轉創新板承銷案件應採公開申購方式辦理,且
不適用過額配售機制。
(二)上市(櫃)轉創新板承銷案件之承銷價格,於向金管會或
其委託之機構申報案件、向本公會申報辦理公開申購公告時,皆不得低於其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
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
減資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九成。
(三)承銷商辦理櫃(市)轉市(櫃)、上市(櫃)轉創新板承銷案件
,應於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時,檢附發行公司業依規
定召開業績發表會之聲明書,未召開者應暫緩辦理承銷
。
三、檢附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7條之1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2、「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2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3、「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第3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4、「證券承銷商受託辦
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第3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5、「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第4
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6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第3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