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4條之20。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19日金管證券字第
1140134497號函辦理。
二、為發展我國國際債券市場,吸引外國企業來臺發行國際債券,增加國際債券發行量及標的多元性,增訂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
4條之20,明訂證券承銷商得與境外金融機構簽訂契約並給付報酬予境外金融機構,引介外國優質企業來臺發行國際債券。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