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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4年03月24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辦理承銷業務時之缺失處理辦法」第14條之1,自公告日起施行。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3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 1140134648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承銷商權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辦理承銷業 務時之缺失處理辦法」第14條之1,增訂承銷商受處記缺 點之申復作業程序。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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