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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4年0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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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 年12 月30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301509341號函辦理。
二、配合主管機關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處理準則」第24條及證交所修訂「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第9條,開放證券經紀商擔任基金銷售機構,以投資人名義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自投資人留存款項於客戶分戶帳扣款匯撥至基金專戶者,不受申購價款應由申購人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之限制,修正本公會「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第二條(留存款項之範圍)及第三條(支付款項之範圍及順序)供貴會員參考。
三、旨揭範本貴會員可自本公會網站自行下載(http://
www.twsa.org.tw→公會法規→國內經紀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