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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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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檢送證券商可受託買賣之外國證券交易所名單,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2月30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152445號函辦理。
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 年10 月1 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53825號令第四點規定,本公會每年檢視旨揭名單,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
三、按規定證券商仍不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四、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部分,本年計有菲律賓、泰國、印尼、印度、斯里蘭卡、越南、義大利、保加利亞、匈牙利、羅馬尼亞、希臘、阿根廷、墨西哥、南非、埃及、約旦、土耳其、俄羅斯、巴西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20個國家,因其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主管機關所訂信評標準,故前開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之有價證券,證券商僅得受託賣出,不得再受託買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