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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3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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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及「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部分條文及相關附件,自114年1月6日起施行。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2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
11301509162號函辦理。
二、配合證交所取消創新板合格投資人制度,本次修正規定如下:
(一)刪除創新板承銷案件合格投資人資格條件、未具合格投資人資格者不得參與認購創新初次上市及創新板上市公司募資案件之限制。
(二)刪除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經紀商應上傳合格投資人名
單及證交所比對身份之作業。
三、檢附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證券商辦理競價拍
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第壹點修正條文對照表詳附件2、
「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附件一投標單、附件二詢圈單如附件3及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