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布日期:112年9月8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證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自律規則」、「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證券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 、「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證券商承銷有價證 券承銷公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部分條文及相關附件,請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 月4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203478881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創新板初次上市及創新板上市公司轉列一般板案件之承銷制度及配合證交所調整創新板初次上市採首五日無 漲跌幅及轉列一般板採10%漲跌幅限制,本次修正相關規定如下:
(一)修正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採詢價圈購方式辦理之承銷價 格不得低於基準價之七成、調整承銷商得自行認購之部 位及明訂承銷商應於掛牌後首五日執行穩定價格措施並 於相關公告載明應注意事項等。
(二)創新板上市公司轉列一般板案件之承銷方式改採部分競 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方式辦理,及刪除競價拍賣之合格投標單累計數量不足證交所不辦理開標等。
三、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1條自112年12月29日起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四、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證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5條之2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2、「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 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十點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3、「證券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第3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4、「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 第五點、第柒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5、「證券商辦理 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第參點、第肆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6、「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承銷公告應行記載 事項要點」第3條、第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7、「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附件詢圈單如附件8、「證券商申報承銷契約處理程序」附件「證券商辦理承銷契約案件申報書」如附件9。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