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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2年3月3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部分條文及「初次上市(櫃)案件、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洽商銷售投資人評估事項檢查表」,請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2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31814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明訂創新板初次上市承銷案件得先行保留對外公開銷售數量之50%以內額度,採洽商銷售方式配售予基石投資人,及增加得採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方式辦理承銷,公開申購額度以對外公開銷售數量之10%為限。
三、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31條之2、第32條、第43條之1、第73條、第73條之1及修正「初次上市(櫃)案件、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洽商銷售投資人評估事項檢查表」 自公告日起施行,其餘修正條文 自112年5月15日起施行。
四、檢附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修正「初次上市(櫃)案件、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洽商銷售投資人評估事項檢查表」如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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