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布日期:112年02月09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條,並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 年2 月8 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68021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保護高齡投資人,參照本公會「證券商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自律規範」依老人福利法以65歲以上之自然人為高齡客戶,證券商 得辦理推介之特定人年齡修正為65歲。
三、檢附「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