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布日期:111年12月27日

主旨:
檢送證券商可受託買賣之外國證券交易所名單,自1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施行,請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2月26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66712號函辦理。
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 年12 月15 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372038號令第四點規定,本公會每年檢視名單,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
三、按規定證券商仍不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四、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部分,本年度公告菲律賓、泰國、印尼、印度、斯里蘭卡、越南、葡萄牙、義大利、保加利亞、匈牙利、羅馬尼亞、希臘、阿根廷、墨西哥、南非、 埃及、約旦、土耳其、俄羅斯、巴西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共21個國家,因其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主管機關所訂信評規定,故就前開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之有價證券,證券商 僅得受託賣出,不得再受託買進。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