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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1年08月15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3條之2,並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8月10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47800號函辦理。。
二、考量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之資產規模、風險承擔能力,且具備豐富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及投資經驗,爰修正旨揭管理辦法第23條之2,明訂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買進該項所訂之債券免除風險預告相關程序。
三、檢附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3條之2修訂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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