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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1年04月21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4條之10、第10條之1及第10條之2,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4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368591號函辦理。
二、為明確發行公司發行得交換他公司股票特別股之規範,增訂證券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發行得交換他公司股票之特別股,應於發行辦法訂明投資人及發行公司行使交換權或收回權之 款項及有價證券交付日、發行公司及交換標的公司辦理增減資換發新股對交換特別股換股比例之調整方式及相關自律規範等。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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