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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1年01月28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等承銷相關規定及附表,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779432號函辦理。
二、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開放本國發行人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得採總括申報方式辦理,修正本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以下簡稱「評估報告」)、 「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以下簡稱「查核程序」)、「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案件對發行人進銷貨 業務狀況評估報告查核規範」等四項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並增訂「評估報告」附表十一之一及「查核程序」附表十九之一(如附件2)。
三、函文及附件請參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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