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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1年01月27日

主旨:
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11年1月25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30734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證券商洗錢防制執行效能及降低營業成本,並考量證券商實務作業兼具彈性且保障客戶權益及避免糾紛,證券商得就長期未委託買賣之複委託帳戶辦理清查作業,就投資人長期無交易紀錄且無庫存者,倘清查後欲終止契約暨註銷帳戶,得採多元化方式通知客戶,並留存通知客戶終止契約業已生法定效力之相關佐證資料或紀錄,始得執行終止契約並註銷帳戶作業,註銷帳戶後,證券商亦得按業務需求自行訂定保存年限。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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