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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1年01月21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自律規則」第14條之4第3項、第18條第3項、第30條之4 第3項及第33條第3項等規定,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 1100149496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避免不符IAS32權益認定原則,參考現行公司發放現金股 利時調整轉換價格規範,遇現金減資時,以調整前轉換價格 (認股價格)按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 收盤價格之比例,等比例扣除後,再調整因減資發生之股數 變動以計算減資後之轉換價格(認股價格)。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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