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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1年01月05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49條之5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2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 1100151152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證券承銷商執行出具意見書業務之品質及發揮自律功能,明定證券承銷商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公 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或公開收購說明書應 行記載事項準則出具意見書時,除應依前開規定辦理外,並應依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公告之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辦理。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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