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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0年12月15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二及第十條之二,自公告日起施行。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2月15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3720384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六條之二:增訂證券商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封閉型基金(CEF),應由委託人於初次買賣時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二)第十條之二:增訂非專業投資人初次買賣封閉型基金(CEF)時應具備之條件。
三、檢附本案修訂後條文、修訂條文對照表及封閉型基金買賣風險預告書(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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