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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0年11月11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35條 、第54條及第73條,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1月4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145944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110年1月13日總統令公布修正民法第十二條,以十八歲為成年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爰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競價拍賣投標人及詢圈案件圈購人身分限制由「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修正為「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創新板公司、興櫃戰略新板公司現金增資案件,如原股東依持股比例優先認股,應比照現行上市(櫃)公司,採公開申購方式辦理承銷,爰修正第五十四條,增訂公開申 購之自然人除須為本國國民,仍須符合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訂之自然人合格投資人相關身分限制。
(三)配合本公會110年5月18日公告修正第三十六條增訂第八款、第九款,調整第七十三條援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款次。
三、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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